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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建祥,彭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3048号原告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胡志明。委托代理彭友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建朋,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邱建祥,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拖欠的饲料款全部还清,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