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己能与杨配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己能,杨配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72号原告:朱己能,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配柳,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己能与被告杨配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己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己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己能负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温文斐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