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孙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57号申请人: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16层1603。法定代表人:邓志华,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男,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民,男,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超,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人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说公司)与被申请人孙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卡说公司称,请求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6990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孙超在仲裁中提交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孙超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6990号裁决:1.卡说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258元;2.驳回孙超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孙超在仲裁期间提交了其与卡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卡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卡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姚 红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王晓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