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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顺客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百顺客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客运站,组织机构代码78937699-5。法定代表人:孙金月,总经理。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72700。法定代表人:刘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百顺客运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