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玉华、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华,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焦玉华,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焦玉华与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焦玉华购房款及利息55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