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群与张磊、张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张磊,张文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38号原告:赵群,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国庆,男,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张文双,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赵群与被告张磊、张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群及委托代理人宋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磊、张文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7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现金5万元,被告取款当时张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时至今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可被告总以推脱的态度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磊、张文双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所举证据:2013年12月7日的借条一张,由本案第一被告张磊书写,有证人张某出庭证明:“2013年12月7日我在赵群家串门,看见二被告在赵群家借钱,借了5万,赵群把钱给了张文双,张磊打的条,张文双与张磊为父子关系,我早就认识张文双与张磊他们”。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文双应与被告张磊共同偿还欠款50000元,原告举证不足,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群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文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