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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2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生育女儿李某某,现年8周岁。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原告于2015年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现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李某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孩李某某抚养费68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晋BED2**号尼桑轩逸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共同负担的80000元车辆贷款由原告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永胜审判员  顾永清审判员  翟步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