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三山区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482号三山区大脸鸡排店:你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884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聪明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