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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世腾与深圳市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腾,深圳市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腾,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06栋H馆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10907Q。法定代表人: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世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粵0319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世腾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上诉人陈世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