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华国与繆光顺、李国波、繆明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国,繆光顺,李国波,繆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25号申请人:陈华国,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繆光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李国波,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繆明保,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华国与繆光顺、李国波、繆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标的81119元,执行费1117元。同时依法查明繆光顺、李国波、繆明保在各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2017年5月25日,陈华国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案案款81119元;二、上述案款繆光顺、李国波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会东县文昌公寓的房屋作抵押,若到期未履行完毕,以房屋抵债,被执行人自觉搬出;三、若到期被执行人拒绝搬出,则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1119连本带息,直至还清为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