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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健斌与聂宏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斌,聂宏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16号原告张健斌,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宏伟,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健斌诉被告聂宏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健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斌撤回对被告聂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斌自行承担,剩余1805元退还原告张健斌。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