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健斌与聂宏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斌,聂宏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16号原告张健斌,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宏伟,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健斌诉被告聂宏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健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斌撤回对被告聂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斌自行承担,剩余1805元退还原告张健斌。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