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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940号原告:张某,女,192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会杰,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陈某,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