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笑、陈延与丁凤强、白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陈延,丁凤强,白春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19号之二申请人:刘笑,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人:陈延,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凤强,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白春琼,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担保人:张红林,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人刘笑、陈延与被申请人丁凤强、白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46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丁凤强、白春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号王府锦苑×栋×单元×号(双权0×××90、监共0×××14)房屋及担保人张红林单独所有的位于武侯区太平园西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2×××38)。现申请人刘笑、陈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凤强、白春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号王府锦苑×栋×单元×号房屋(双权0×××90、监共0×××14)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红林单独所有的位于武侯区太平园西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2×××3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