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阳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阳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87号原告:冯某某,女,瑶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陈阳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冯亚富诉被告陈阳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立案时将案由定为定金合同纠纷不妥,现予以更正。原告冯亚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亚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亚富负担。审 判 长 谢永雄审 判 员 马汉移审 判 员 陈茂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丽珍书 记 员 邱梦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