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华玲、陈世高等与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玲,陈世高,陈小华,屈祥安,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406号原告:陈华玲,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陈世高,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陈小华,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屈祥安,男,汉族,1932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朝春,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萧,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一村15幢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743921。法定代表人:肖青康,系被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玲、陈世高、陈小华、屈祥安诉被告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玲、陈小华及委托代理人陶朝春,被告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屈中琼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工资2300元/月。2015年12月30日,屈中琼在工作时被货车碰撞致死。2017年5月9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屈中琼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委以屈中琼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屈中琼与被告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重庆德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屈中琼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屈中琼为女性,于1963年8月3日出生,与原告陈世高系夫妻关系,与原告陈小华、陈华玲系母女关系,与原告屈祥安系父女关系。屈中琼于2013年8月3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2015年12月30日7时10分许,驾驶人徐安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从含谷鑫源摩托车厂方向驶往白市驿方向,当车行驶到含谷加油站出口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环卫个人屈中琼相撞,造成屈中琼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7年5月9日,原告陈华玲、陈世高、陈小华、屈祥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同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不字(2017)第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屈中琼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渝九劳人仲不字(2017)第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主张屈中琼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屈中琼为女性,于2013年8月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华玲、陈世高、陈小华、屈祥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耘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