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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党从军与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西安穗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从军,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西安穗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星,西安中意新大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党从军,村民。被告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红路。法定代表人刘红焰,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被告西安穗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雅荷中环大厦A座16B。法定代表人李书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星,西安穗达电气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西安中意新大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陵县泾渭工业园泾城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从军诉被告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西安穗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星、西安中意新大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从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从军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雷 勃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