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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边三仁与秦小替、武金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三仁,秦小替,武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边三仁,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委托代理人高松,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小替,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武金库,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边三仁与秦小替、武金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秦小替向申请人边三仁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4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武金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秦小替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及执行费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