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居伟、孟庆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居伟,孟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61号申请人:李居伟,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孟庆学,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李居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孟庆学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申请人李居伟以其所有的鲁D×××××号科雷傲牌小轿车、鲁A×××××号奥迪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居伟所有的鲁D×××××号科雷傲牌小轿车、鲁A×××××号奥迪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2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孟庆学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