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港台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港台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港台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1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不便于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2012)宽民初字第10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鹏审 判 员 赵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