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文学与梁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学,梁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62号原告:崔文学,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梁海双,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学与被告梁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海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学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海双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