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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文学与梁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学,梁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62号原告:崔文学,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梁海双,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学与被告梁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海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学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海双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