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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纪存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存,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92号原告:吴纪存,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马飞,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原告吴纪存与被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纪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纪存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吴纪存负担。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