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萃与长沙新泓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萃,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萃,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赵泉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萃与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008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00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