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罗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29号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9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罗某、吴某与(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29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52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529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32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