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占山、刘国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占山,刘国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41号申请人:薛占山,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刘国振,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磁县。。申请人薛占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振所有的冀D×××××传祺牌轿车、冀D×××××帕萨特轿车、冀D×××××宝马牌轿车各一部,查封被申请人刘国振所有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罗城头4号院12-2-7单元房、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英利苑小区8-1-11号单元房各一套。薛利民以其所有的位于邯郸市赵都新城金和园小区1号楼2单元1601号单元房一套、薛利军以其位于邯郸市上都名苑小区11号楼1单元1201号单元房一套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国振所有的冀D×××××传祺牌轿车、冀D×××××帕萨特轿车、冀D×××××宝马牌轿车各一部;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国振所有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罗城头4号院12-2-7单元房、邯郸市丛台区英利苑8-1-11号单元房各一套;三、查封薛利军位于邯郸市上都名苑小区11号楼1单元1201号单元房一套;四、查封薛利民位于邯郸市赵都新城金和园小区单元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