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天明与冯海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天明,冯海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2289号原告:戚天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冯海鑫,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天明与被告冯海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天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边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