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昌刚与石家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刚,石家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093号原告吴昌刚,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石家进,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刚诉被告石家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刚承担。审判员 吴 东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世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