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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其海与田绪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其海,田绪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田其海,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被执行人田绪付,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桑植县,现住茶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其海与被执行人田绪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田绪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其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绪付在查控系统中未发现田绪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田其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绪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田其海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红定审 判 员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德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