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清豪与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667号。委托代理人郝炜宏,男,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湖南辰邦委托代理人郝炜宏,男,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继辉,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豪与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豪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