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李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骆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新开镇香严村第*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4********。被执行人李某亮,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镇长岭村南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8********。申请执行人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