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0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05463号原告潘涛涛。被告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南洋花园A5栋109铺猫左耳。法定代表人袁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涛承担,退回原告潘涛涛25元。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