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0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05463号原告潘涛涛。被告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南洋花园A5栋109铺猫左耳。法定代表人袁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猫左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涛承担,退回原告潘涛涛25元。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