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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行审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88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向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向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2行审2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被执行人陕西向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国,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医学院体育馆及大学生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中未给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万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