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32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某某乡某某某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尚田,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下薛孤村人。被告:陈某平,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某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车辆段职工,现住某某市永兴南路阳光佳苑三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准备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