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陶国红,孙丽红,汝雄飞,徐婷,汝雄强,罗伟丽,张玉珍,陶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245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吴江花园路2211号,机构代码:XXX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镇三里桥东,机构代码:73374494-7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机构代码:75849400-8被执行人陶国红,男,1979年2月7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320525197902072558,住吴江市被执行人孙丽红,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20525197710285620,住吴江区被执行人汝雄飞,男,1978年7月7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20525197807072517,住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婷,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52519770617002X,住吴江区被执行人汝雄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525197611172516,住吴江区被执行人罗伟丽,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20525197503140525,住吴江区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62岁,汉族号码320525195406212583,住吴江区被执行人陶云奎,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63岁,汉族号码320525195307262518,住吴江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陶国红、孙丽红、汝雄飞、徐婷、汝雄强、罗伟丽、张玉珍、陶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49028.02元,执行费为661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线索,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EV600R、EV2M38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罗伟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三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故实际上无法处置;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2幢D23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31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1幢2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63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00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930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坊丝绸市场3幢-104、105、106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08万元。目前汝雄强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位于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91幢102及位于松陵镇梅里街水乡西路8#吴模别墅区C307幢两房屋,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52万元、40万元,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陶国红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8-13的房产,该房屋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堰支行,抵押金额为45万元;查明被执行人陶国红名下有位于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50幢1301、1302、1303室的房屋,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堰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75万元;查明被执行人陶国红名下有位于盛泽镇东盛步行街3-1506号公寓,该房产已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堰支行,抵押金额为35万元;查明被执行人陶国红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坊丝绸市场3幢-101、102、103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57万元、52万元、52万元。上述陶国红名下的财产,目前均已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取得了处置权,对此,本院已就本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完毕后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镇三里桥东)的房地产及部分涉案资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镇三里桥东)的房地产及部分涉案资产(具体见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咨询明细表)进行评估,经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房地产及涉案资产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4095.1万元(其中房产合计1762.13万元,土地合计1185.13万元,涉案资产合计1147.84万元)。2016年8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镇三里桥东)的房地产及部分涉案资产(具体见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咨询明细表)。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及资产进行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及资产进行第三次拍卖,此次拍卖的保留价为2804.52万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苏州国远新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J07E10)以2804.52万元竞得该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镇三里桥东)的房地产及部分涉案资产(具体见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咨询明细表)的所有权。现苏州国远新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故苏州国远新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镇三里桥东)的房地产及部分涉案资产(具体见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咨询明细表)的所有权。另查涉及被执行人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件,故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均同意以本金计算进行参与分配,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490681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95445元,鉴定评估费196322元,公告费0元;支付执行中实际执行费用(实际保管费用及房租金)0元,总计782448元。第二步:支付抵押优先款23967376元【工商银行(有证房产、土地)抵押优先权14784640元、苏州银行(机器设备)737120元、苏州庆元担保(机器设备)918400元、苏州民生银行(机器设备)2590000元、苏州奥拓纺织(机器设备)4937200元】;第三步:支付工人工伤50000元;第四步:一般债权受偿。关于被执行人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中已经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望镇联合村(梅堰三里桥东)的工业房地产及涉案资产,成交价为2804.52万元,其中有证部分房产的成交价为7199808元、无证部分房产为4077824元、土地成交价为7584832元、资产设备等成交价为9182720元。上述有证部分房产、土地及资产设备的成交总额为23967360元,上述资产均设有大额抵押,现因拍卖金额远不足支付抵押优先款,故将上述有抵押的财产分配如下(按抵押顺位):工商银行(有证房产、土地)抵押优先权14784640元、苏州银行(机器设备)737120元、苏州庆元担保(机器设备)918400元、苏州民生银行(机器设备)2590000元、苏州奥拓纺织(机器设备)4937200元。无证部分房产成交价为4077824元,扣除受理保全费用490681元、执行费95445元、工人工伤50000元、评估费用196322元,后剩余3245376元,其中参与分配总额为75014153.13元,故分配比例为3245375/75014153.13≈4.32%,按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得款1067165元(含诉讼保全费用37889元、机器设备抵押优先款737120元)。另查,被执行人张玉珍、陶云奎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黄家领誉18-403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166万元,但因上述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宅,在申请人未对被执行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已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本案得款1067165元(含诉讼保全费用37889元、机器设备抵押优先款73712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汝雄强、罗伟丽、陶国红、孙丽红、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劲力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另案正在处置当中,但本院查明上述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互为担保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在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处置完毕前,本院不宜对个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单独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张玉珍、陶云奎名下有位于吴江区盛泽镇黄家领誉18-403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166万元,但因上述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宅,在申请人未对被执行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除已经查明的财产外,本院暂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