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70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桂梅、徐永辉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徐永辉,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80621XXX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海纳尔XX幢X单元XXX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辉,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661210XXXX,新疆红河卷烟厂工人,住新疆奎屯市海纳尔XX幢X单元XXX号。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乌孙-团结南街XX幢锦源宾馆XXX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0XXX-X。法定代表人:王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桂梅、徐永辉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由申请人张桂梅、徐永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奎垦执字第498号,现该案一直在执行过程中,并未结案,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执行,为此应驳回申请人张桂梅、徐永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徐永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颖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