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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国朋与吴永峰、张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朋,吴永峰,张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462号原告:黄国朋,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吴永峰,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志锋,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黄国朋与被告吴永峰、张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国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永峰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6月9日利息为92000元;2.被告张志锋承担借款中250000元的保证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2015年5月2日,被告吴永峰因养牛急需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250000元、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张志锋对其中的25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需要用钱,二被告避而不见。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身份信息与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回原告黄国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