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树雄、廖彩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树雄,廖彩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树雄,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彩贤,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谢建锋,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树雄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彩贤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树雄及其辩护人钟秋平,被告人廖彩贤及其辩护人谢建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廖树雄无证驾驶赣B×××××小型轿车从龙南县东江方向沿105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11时左右,其驾车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湖公园路口路段,左转弯准备进入东湖公园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直行由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赣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廖彩贤接廖树雄电话到现场,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便向公安机关虚假供述系自己开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廖树雄在交警到达现场前,逃离事故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廖树雄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树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彩贤明知廖树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系自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树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有异议,辩解称其并未逃逸,只是事发后先护送其怀孕的妻子回家,第三天上午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交警大队交代案件事实。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树雄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逃逸有异议。事发后,被告人廖树雄已主动联系家属到场,在家属、医生均在场的情况下,后交警也至现场,由家属协助处理,其担心妻子所以离开,并非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后经交警通知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赔偿被害人方565000元,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廖彩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廖彩贤犯包庇罪无异议。二、被告人廖彩贤作为廖树雄的叔叔,接廖树雄电话至案发现场,因廖树雄无驾驶执照,故出于亲戚帮忙的原因,在交警确认肇事司机时,又因廖树雄岳母指向其,故其予以默认并被刑事拘留。后经过反省,次日即向公安人员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承认错误,故廖彩贤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廖树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6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彩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廖树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B×××××白色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曾某2从龙南县东江乡方向沿105国道往龙南县城方向行驶。11时09分左右,当车行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湖公园路口路段,在左转弯准备进入东湖公园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直行由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赣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廖树雄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拨打其叔叔廖彩贤电话,要求其至案发现场。11时17分许,被告人廖彩贤到达案发现场。后救护车以及廖树雄的岳父曾某1、岳母廖某1陆续到达现场。11时27分许,曾某1驾驶摩托车搭乘廖树雄、曾某2离开,在刚离开过程中,廖树雄遇见交警驾车抵达现场仍径自离开。后在交警调查事故过程中时,被告人廖彩贤为包庇廖树雄作虚假供述证明系自己肇事致人死亡,并于当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次日上午,被告人廖彩贤即向公安民警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承认是自己顶替廖树雄。2017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廖树雄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廖树雄父亲廖某2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支付赔偿款5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事发后,被告人廖树雄及时报警但未承认是自己肇事所为,后被告人廖彩贤进行顶替,龙南县公安局于事发当日对廖彩贤交通肇事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书证被告人廖树雄、廖彩贤,被害人胡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各当事人的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3、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廖彩贤、被害人胡某均具有驾驶资格,以及赣B×××××小型轿车与赣B×××××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4、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树雄在交警到达之前已离开现场,且被告人廖彩贤进行顶替。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廖树雄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5、被告人廖彩贤于2017年3月18日的供述,证明其驾驶赣B×××××小型轿车搭乘廖树雄因而发生事故,后廖树雄要相亲所以离开现场,以及其具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6、被告人廖彩贤于2017年3月19日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18日11时许,其在做工时接到廖树雄的电话,说他驾驶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让其立即来下事故现场。于是其就立即赶到现场,并问廖树雄有没有报警,廖树雄说报了警。3、4分钟后,医院的车子来了现场并确认被撞的男子已经死亡。后来廖树雄的岳母和交警也都来了现场,交警问谁是驾驶员,廖树雄的岳母就指着其,其也没有否认,于是交警就将其带上警车并去了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其之所以没有如实供述廖树雄,是因为廖树雄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其具有,处罚可以更轻。7、被告人廖树雄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3月21日、4月1日的供述,均证明2017年3月18日上午,其驾驶赣B×××××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曾某2从家里出发沿105国道准备前往龙洲安置区。11时左右,当车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湖公园路口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于是其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被撞的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叫他也不应声,于是其将漏油的摩托车扶起来,并用手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随后又拨打了其叔叔廖彩贤的电话,说其驾车发生了事故让其叔叔来趟现场。后来其叔叔就来了现场,几分钟后医生也到了现场并检查发现那男子已经死亡,于是其就懵了不知所措。看到交警到现场后其很怕就和其妻子走路离开了现场,在离开过程中又打电话给其叔叔说其没有驾驶证让他帮帮忙,后来其岳父就送他们回了龙洲安置区,其岳母就留在事故现场。事后其一想到其自己的家庭,其叔叔的家庭,就更不敢来办案机关自首了。而其之所以让其叔叔帮忙却不是其父亲,是因为其叔叔有驾驶证,而其父亲没有。以及于2017年5月3日的供述,证明其和其妻子刚搭乘其岳父的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就看见交警的警车来到了事故现场。8、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8日11时左右,其丈夫廖树雄驾驶白色现代牌轿车搭乘其从东江方向沿105国道往龙洲方向行驶,路经东湖公园路口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廖树雄拨打了报警电话,之后医院救护车也来了现场。但是他们好害怕就在交警到现场之前离开了,走路往东湖公园大门方向,后来遇到了其父亲,其父亲就驾驶摩托车送他们去龙洲。9、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8日上午,其接到其女儿曾某2的电话,说廖树雄驾车在105国道东湖公园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要来一趟,还说廖树雄也打电话叫他叔叔去现场。于是其立即同她丈夫曾某1一起赶往事故现场,到了之后其看见廖树雄和曾某2浑身发抖,就让其丈夫骑摩托车送他们回其龙洲的家里,其就留在事故现场。后来交警到了就问谁是驾驶员,其就指着廖树雄叔叔说是他,廖树雄叔叔也没有否认,于是交警就将廖树雄叔叔带上了警车。其之所以指认廖树雄叔叔是驾驶员,是因为他有驾驶证而廖树雄没有。10、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8日上午,其在上班时接到其妻子廖某1的电话,说廖树雄在105国道东湖公园路口路段出了事情,于是其同到其妻子驾驶摩托车赶往现场,在距离事故现场60米左右远的地方,就遇见廖树雄和曾某2他们往东湖公园方向走,其看见他们两个人全身发抖,就骑摩托车将他们送回其龙洲的家里。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记录、车辆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的具体地理位置和现场状况以及车损情况。12、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2017)机鉴字第51号、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中,赣B×××××小型轿车与赣B×××××二轮摩托车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均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1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030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胡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1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030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尸表检验,被害人胡某的具体伤情。15、视听资料即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关于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的具体经过,其中11时17分许,被告人廖彩贤到达案发现场;后救护车以及廖树雄的岳父曾某1、岳母廖某1陆续到达现场;11时27分许,曾某1驾驶摩托车搭乘廖树雄、曾某2离开,在刚离开过程中,廖树雄遇见交警驾车抵达现场仍径自离开。16、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公交认字【2017】11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中,廖树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1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廖树雄父亲廖某2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支付赔偿款5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树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被告人廖树雄虽立即实施报警行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警到达之前径自离开事故现场,并让廖彩贤进行顶替,故应当同时认定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廖彩贤明知廖树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包庇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进行顶替,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廖树雄先初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及离开事故现场让廖彩贤进行顶替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廖树雄关于“肇事后逃逸”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廖彩贤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方已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达成赔偿协议,且支付赔偿款5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树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廖彩贤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干晓慧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