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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拯、陈朝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拯,陈朝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614号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拯,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陈朝骏,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楚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与被告彭拯、陈朝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雄楚国际酒店管理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雄楚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