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兰诉被告马连成、杨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兰,马连成,杨宝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457号原告于秀兰,女,1963年,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马连成,男,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杨宝萍,女,汉族,住同被告马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兰诉被告马连成、杨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解决,2017年8月14日故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