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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兰诉被告马连成、杨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兰,马连成,杨宝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457号原告于秀兰,女,1963年,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马连成,男,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杨宝萍,女,汉族,住同被告马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兰诉被告马连成、杨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解决,2017年8月14日故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