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甄彦奎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彦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纪天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650号原告:甄彦奎,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甄彦奎摊床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哲,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芦苇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成,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洪章,男,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三路6号。负责人:刘国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男,该公司客服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德双,男,该公司客服部经理。被告:纪天祥,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甄彦奎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纪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甄彦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彦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彦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4元,减半收取计1459.2元,由原告甄彦奎负担。审判员 田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