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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昭阳农商银行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523民督24号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法人代表王自北,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XX,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太坪村*组**号。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XX向其借款30万元,并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现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还款,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合同偿还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XX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利息另算。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XX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