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赖湘华、朱利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赖湘华,朱利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773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702室。法定代表人:周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彬,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湘华,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朱利桃,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湘华、朱利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