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文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13号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滨江三期15幢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94763957M。法定代表人:钟文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萍,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芳,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