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进剑与韩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剑,韩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622号原告:林进剑,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韩学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剑与被告韩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林进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进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