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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观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观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财保22号申请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天佑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893815X,联系电话1507039****。法定代表人:张选中,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观焰,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申请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江西省婺源县碳化硅公司名下位于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麻冲口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的坐落在婺源县紫阳镇园丁路天佑花园的房产(产权证号:婺房权证紫阳镇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观焰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江西省婺源县碳化硅公司名下位于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麻冲口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婺集用(2005)字���309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婺源县紫阳镇园丁路天佑花园106号-1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婺房权证紫阳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坤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