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正文与贵州省仁怀市百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文,贵州省仁怀市百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444号原告:黄正文,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百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范后峰。原告黄正文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百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黄正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黄正文负担。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贤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