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与金运群、沈小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金运群,沈小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31号原告: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625-635号(苍南县国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第1幢633-635号一层),注册号330327000182260。法定代表人:黄万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运群,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沈小菜,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运群、沈小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50元,由苍南县正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