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振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振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振华,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振华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德传审判员 万斌红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