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曲家蕃,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杨,男,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邵洪声,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工行黑龙江省鸡西和平支行账号×1内的资金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工行黑龙江省鸡西和平支行账号×2内的资金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满江勇审判员 郭兰君审判员 于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