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行审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377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帅武,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朝波,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法定代表人魏现州,系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64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2014年元月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与汝州市宏途路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棉花厂将位于汝南办王寨村东坡月约20亩的厂区给汝州市宏途路业有限公司使用,租期20年,一次性支付给棉花厂202万元租金(实际收到154万元人民币整)。协议签订后汝州市宏途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将原有的厂房及办公楼拆除翻建。现已建成门面房一栋三层,院内住宅区约18户。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南办事处王寨村东坡,四至为:东至敬老院,西至汝蟒公路,南至路,北至王寨法庭、余青等住宅,总占地总面积11731平方米(约17.59亩),占地类型为非耕地,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作出了汝国土决字(2016)第640号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的1540000元人民币;2、并对违法所得的1540000元人民币处以50%的罚款,计人民币770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310000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供销社王寨棉花厂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决字(2016)第640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640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