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友祥与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祥,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程尚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44号原告:金友祥,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307房卡1094(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符曦。第三人:程尚昆,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友祥(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程尚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友祥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程尚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友祥撤回对被告长沙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程尚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32元,减半收取计17416元,由原告金友祥负担。审 判 长 宁昊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美瑗 更多数据: